發布時間: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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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凍結、變賣,22種各類執行措施一覽表(2021)
來源丨最高院案例研究院
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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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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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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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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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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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凍結、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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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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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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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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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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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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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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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稱《執行規定》)第36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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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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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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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規定》第36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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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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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金錢財產(如債券、基金份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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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凍結、變價、拍賣、變賣、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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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款、第244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民訴解釋》)第491條、第4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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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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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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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規定》第35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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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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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扣押、凍結、強制轉讓、拍賣、變賣、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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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款;《執行規定》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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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或投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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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拍賣、變賣、強制轉讓、監督自行轉讓(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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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規定》第38條、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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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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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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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規定》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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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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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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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遷出房屋、強制退出土地,并將房屋和土地交付給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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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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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特定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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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交出;原物確已毀損或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終止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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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執行規定》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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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種類動產或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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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交出;持有人轉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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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執行規定》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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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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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替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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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履行;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執行人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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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2條;《執行規定》第60條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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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替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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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履行;仍不履行的,承擔妨害執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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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2條;《執行規定》第60條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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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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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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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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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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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需要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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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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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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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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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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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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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按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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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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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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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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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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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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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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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媒體曝光、限制消費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進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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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1條、第2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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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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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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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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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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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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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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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抵償的適用情形為:(1)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訴解釋》第491條)(2)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民訴解釋》第4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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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執行措施解析
一 查封、扣押、凍結
1.適用對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2條、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2.共有財產的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12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3.涉第三人財產的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13條規定,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14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15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16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保留所有權已辦理登記的,第三人的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第三人主張取回該財產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 拍賣、變賣財產
1.拍賣、變賣的適用順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稱《拍賣、變賣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變賣的適用條件
《拍賣、變賣規定》第31條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3.物權變動
拍賣、變賣導致動產、不動產物權變動系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故《拍賣、變賣規定》第26條規定,不動產、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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