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競買人能否舉辦拍賣會
發布時間: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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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第三條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該規定中的“公開”,系指向拍賣的程序應當公開:該規定中的“競價”,系指拍賣中應當具備價格競爭的條件,即競買人以獨立競價的形式參與價格競爭。
上述“公開”和“競價”是拍賣區別于其他買賣行為的要件。競價表示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向賣方提出要約表示,該要約表示以價格的競爭為條件,同時不排除價格相等的時間優先。競價可以分為“獨立競價”和“集中競價”,拍賣屬于獨立競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證券交易則屬于集中競價)。舉辦拍賣會應當滿足《拍賣法》規定的“競價”條件。
二、2004年11月25日,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公布后,曾有業內人士認為,該辦法第四十條“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應當中止拍賣”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只要有競買人,哪怕只有一個競買人也可以進行拍賣并成交。期間,不少拍賣企業就此問題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法律咨詢與理論研究專業委員會咨詢,要求對商務部《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做出權威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關規定及《辦法》第六十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的規定,中拍協法律咨詢與理論研究專業委員會專門致電商務部相關負責同志,就《辦法》第四十條內容進行了咨詢。該同志明確表示,把《辦法》第四十條理解為只有一個競買人也可以進行拍賣是錯誤的,《辦法》中“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指的是拍賣中不具備競價的條件,此時“應當中止拍賣”。
我們認為,《辦法》中“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應當中止拍賣”的規定,指向為只有具備了《拍賣法》規定的競價條件時,拍賣會才能舉行。競價的方法可以由競買人直接到場,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參與,但必須滿足競價的形式要件。將《辦法》第四十條的表述理解為“只要有一個競買人就可以舉行拍賣會”忽略了競價條件,是沒有根據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精神,“不經拍賣競價程序處分拍賣標的”將被視為拍賣企業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行為。這個規定也要求應當具備競價的條件,才可以舉行拍賣活動,否則將引起由于競買人數不夠而導致的拍賣糾紛,甚至引起訴訟。顯然,只有一個競買人不能滿足“經拍賣競價程序處分拍賣標的”的規定。
綜上所述,在僅有一位競買人的情況下,應當中止拍賣,只有在競買人達到法律規定的競價條件,即有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參加時,拍賣會才可以進行。 中拍協法律咨詢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