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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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贈抵稅指引》
目前公益性捐贈關于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
三、《慈善法》第八十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一]某企業當年的利總額為1000萬元,通過邯鄲市圓夢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50萬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捐贈扣除限額和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假設該企業除捐贈外無其他涉稅調整的事項):允許扣除的捐款限額=1000×12%=120萬應納稅所得額=1000-50=950萬元(50萬<120萬,可直接扣除)同時假設當前企業稅率為25%(參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計算捐贈前后的稅款額度區別如下: 應納稅款=950×25%=237.5萬元本年度未捐款時納稅:250萬本年度捐款后納稅:237.5萬 [例二]某企業當年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通過邯鄲市圓夢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150萬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捐贈扣除限額和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假設該企業除捐贈外無其他涉稅調整的事項):法定捐贈扣除款=1000×12%=120萬應納稅所得額=1000-120=880萬元(150萬>120萬,只能扣除120萬元),同時假設當前企業稅率為25%(參看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計算捐贈前后的稅款額度區別如下:計算應納稅款=880×25%=220萬元本年度未捐款時納稅:250萬本年度捐款后納稅:220萬當年稅前未予扣除的30萬元可結轉下一年度扣除。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企業稅率依據
一、25%
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20%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5%)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
三、15%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二)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三)設在福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9號)(四)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五)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 號)(六) 西部地區鼓勵企業依據:《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七)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企業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八)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九)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十)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第一條、第四條、《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11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四、10%
(一)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第四條(二)非居民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